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林业公司,在日常运作中有三种经营方式,一种是直接从农民手中租赁土地经营,租金支付发放到村民手中;另外一种是从村委租赁土地,租金支付到村委;第三种方式,是与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我公司支付相应的林木销售收入的30%给对方。我想问一下,在这样三种经营方式的情况下,对方分别应该承担税负?我公司如何行使扣缴的义务?还有就是税务上对于土地租金或合作分成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土地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公司需要扣缴义务。
对于土地租金对方需要根据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合作分成方式对方需要根据分成收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