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关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有个问题请教老师:假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收购价格为1100元/公斤,开具收购业发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为143元/公斤,售价为1200元/公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款为138元/公斤。但这么操作销项税就大于进项税,如果一直这么销售的话就一直不会产生应交增值税,但市场行情就是这样,那么税务局对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呢?税务认可吗?如果不认可业内都是怎么处理的呢?希望老师给予指点,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如果销售的价格低于购入价格不太符合市场销售规则,这个肯定是问题的,没有一个企业愿意做亏本买卖,如果市场确实是这样,个人认为暂时性亏本销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长期这样肯定是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