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药业)吸收合并B公司 (非房地产),B公司解散,原B公司持有的不动产需要变更到A公司。财税〔2015〕5号 和财税〔2015〕37号都要求“合并为一个公司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时,才能暂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请问“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是什么意思,指原A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不能少,也即是B公司原股东应持有合并后A公司的股权才能享受优惠吗?该股权能否是A公司原股东在吸收合并是作为条件转让给A公司?还是必须A公司增资的形式给B公司原股东?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