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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的研发费发票如何税前处理

2016-11-30 20:25:0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医药销售公司,委托医药科技公司研发新药,已进行了三年,还没有完成,现如今收到研发发票,增值税方面我司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次抵扣?所得税方面,13年取得的同个产品的研发费是计入了当期费用,14年取得的又计入了无形资产,今年取得是研发发票我是不是也可以入无形资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研发费用的发票一次性抵扣,

取得是研发发票我也可以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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