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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派遣人员工资个税问题

2016-12-09 17:17:21
提出如下问题:
劳务派遣因支付方式不同,用工单位分别按工资或劳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情况下:1、用工单位:作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税是由用工单位还是由派遣单位代扣代缴?2、派遣单位:增值税如何处理,是按实际收到的劳务费及社保公积金选择全额或差额计税并相应开票,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还能否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下文认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可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这就将其归于属于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范畴。这样劳务派遣用工必将受《劳动法》的保护。如何操作请斟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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