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是医药生产企业,我们2016年有委托第三方研发项目,研发费380万元,这一项费用我们在12月先计入账中,但对方2017年5月30日之前才给我开发票,并且款项我们也要2017年5月底之前付款。我想请问这笔费用可以在2016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吗?之前李民老师培训的时候说可以,但是我们想确认一下,毕竟金额较大,谢谢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本年度发生的费用不管是否取得发票是否支付款项。都要把费用计入本年度,所以这笔费用可以在2016年度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