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销售制度规定:给公司长期驻外的销售人员每月400元的房屋租赁补助,这部分费用没有发票(与销售人员沟通开租赁发票比较困难),请问我们可以据实扣除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吗?怎么做比较合适?
2.根据公司制度,公司给出差人员补助,由于每天只给饭补30元和住宿补助30元,金额特别低,取得不了住宿发票,公司可以仅凭车票或过路费(自驾)给予补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发票不可以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可以以差旅费补助的形式给予驻外销售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过路费(自驾)给予补助应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才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