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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服务保险(工伤保险)

2017-03-29 17:47:09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继续为公司工作,为返聘工作人员购买了人身服务保险(商业),有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请问购买这项保险支付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那些税法能解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如果属于工伤保险,则购买这项保险支付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比如: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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