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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用积分对非公司经营的商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2017-03-31 23:43:4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医药企业,客户在我公司销费后就会有积分产生,当积分积累到一定分数时,就可以对换商品,但这些商品不是我公司的,例 :1000积分可以兑换洗发水,请问洗发水我公司要不要取得增值 税进项税发票,上不上增值税销项税,还有就是个人所得税要不要代为扣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购进洗发水应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客户兑换时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有关积分消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因此可以考虑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
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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