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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

2017-04-19 15:14:45
提出如下问题:
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是否可以折价转让,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转让应收账款需要缴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人亦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债权)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收账款转让,在转让收入低于其净值和处置费用的情况下形成财产转让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应收账款转让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转让有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损失要申报后再扣除。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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