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业务员报销的促销礼品(洗衣粉、脸盆、笔记本等),我们能直接入到”销售费用-促消费“”吗。有关增值税、所得税有什么要求.需要视同销售吗?我们取得的发票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相关的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有关的赠送不视同销售,但不以销售为前提发生其它形式的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促销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