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通过中关村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贷款,取得其开具的利息费用发票,这种融资担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其贷款利率可以完全 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