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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相关事宜

2017-06-19 17:17:02
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在外地江苏增加了分公司,分公司每月申报时有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的申报的,那是否这个算独立核算公司?

2、分公司的相关报表数据是否还需每月在母公司中体现,还是各自独立申报?

3、所得税怎么申报,分公司预缴,然后年报中合并在母公司中申报?

4、母公司是高新企业,那么分公司的收入归入母公司吗,算入研发费用的基数吗?分公司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合并归入母公司哇?

5、分公司的销售可以销售给母公司,由母公司一起销售给终端客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有独立经济的自主权,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2.如果独立核算则不需要在母公司报表中体现,但是合并报表时,需要体现。
3.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贵公司属于以上企业则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如果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企业,且不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有法人资格)的,由母公司申报,如果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则在当地缴纳。
4..5两个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独立核算,如果是独立法人单独核算,则收入不能并到母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单独核算,则需要并到母公司。

提供以上从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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