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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营销部用公司自产产品用于促销活动,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如:借:销售费用,贷: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做分录时应用销售价还是成本价(销售价50000元,成本价40000元)?在月底结转(或汇算清缴)时该笔销售费用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吗?还是应剔除销项税额(

2017-08-12 12:08:52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营销部用公司自产产品用于促销活动,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如:借:销售费用,贷: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做分录时应用销售价还是成本价(销售价50000元,成本价40000元)?在月底结转(或汇算清缴)时该笔销售费用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吗?还是应剔除销项税额(即:销售费用-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同时对营业外支出作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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