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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加价销售如何账税处理?

2017-09-17 23:27:53
提出如下问题:
甲(批发公司)是总公司,乙(零售门店)是甲的分公司,甲乙注册地为同一市区的同一楼宇,甲乙同为经营药品、食品日用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现中秋来临,甲从乙购入保健品10000元作为礼品客情,乙的购入成本为8000元,请问这种加价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交易各自如何记账和纳税,合并分录如何编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应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赠送的礼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相关成本。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存货 8000


甲公司的合并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
存货 10000/1.17-8000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赠送的礼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相关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专家回复
存货10000/1.17-8000=578.01,这个金额代表赠送的存货在家公司中虚增的成本,如果把甲、乙公司看做一个整体,赠送的货物真实成本是8000元,而不是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时的金额,甲公司核算中多计算的成本应予以抵销。
专家回复
财务可以要求同一市县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平价移送。
专家回复
如果乙公司外购保健品用于做样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用于职工福利,保健品的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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