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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之间的借款免征增值税么

2017-09-18 23:35:15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集团之间的各子公司之间的互相资金使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如可有免征,应具体什么条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的,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即使是无偿使用,也应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缴纳。
给您提供一份文件,您参阅一下: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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