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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只是说货物指有形动产,并没有明确货物的类型。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印有我公司标识的物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也不是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货物定义。故不应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请您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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