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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间出租房屋

2017-12-08 11:33:1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总公司将其房屋租赁给分公司,按收入开具发票,由于房屋位于分公司所在地,故分公司按原值为计税基础缴纳了房产税。考虑到总公司有收入所得,当地税局会不会根据收入稽核对比出少缴纳房产税?如若缴纳房产税,应该由谁在哪个税局以什么为计税基础缴纳?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房产税的计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一种从租计征的。也就是房产出租的,按不含税租金*12%来计算。从您的描述可以看出,贵公司的房产已经出租,应从租计征的。
由出租方也就是房产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公司的房产税应由总公司从租计征。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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