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0号,医药行业经营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企业选择简易办法到税局备案后按3%,有的企业不选择简易办法按17%,发票如何开具,例如一条供应链销售生物制品:甲-乙-丙,甲企业没有备案开具17%专票,发票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备案选择简易办法3%,收到甲方17%专票后做进项税额转出,给丙开具3%专用发票,丙没有选择简易计税备案,此时丙提出反对意见,必须要求提供17%专票抵扣,否则甲很亏。请问对于此种情况如何解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有的选择,有的不选则,政策是如何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政策的选择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只能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适用的税率。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对于有争议的业务,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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