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为一医药制造企业,在政府招拍挂中拍得一幅耕地,并在2015年6月与国土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2015年12月交地,但实际政府交付地块使用日期为2017年9月,请问,我司的土地使用税纳税时点为什么时候?应收征用日一年后,即2016年7月,还是2018年9月,实际使用土地开始。如果政府一直迟迟未能交付地块,我司是否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业务与法规规范的业务类型不一致,因此纳税义务时间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