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不在同一县市的连锁药店总分机构的帐务处理:分机构要每月在当地网上报税,营业执照总分机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 总机构要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机构则按销售额申报纳税?还有总机构货物移送分机构时及药店销售时,总机构的帐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因此,1.分机构的增值税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不在同一县市但是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所得税是否单独缴纳要看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来决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的,所得税需要按2012年57号公告来处理。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三)的规定,总机构货物移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来计算)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增值税是就地纳税,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总公司报税时不能抵减,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就增值税来说是两个不同纳税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