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有劳务派遣职工,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该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在会计核算口径是否可以列入应付职工薪酬?
2、该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在所得税汇算中是否可以列入应付职工薪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应该计入职工薪酬。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该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在所得税汇算中是可以列入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