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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09号资产划转

2019-10-16 20:25:49
提出如下问题:
受同一家居民企业100%控股的A、B两家企业。

A企业持有甲商标(未形成无形资产,账面无价值),每年定期向非关联方收取商标使用费500万。

拟将甲商标划转给B企业。请问:

1、是否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资产划转之规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2、是否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资产划转之规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2、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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