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我司今年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当年符合公益捐赠的金额是否就不应当税前列支,而是要之后三年内盈利时结转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以后三年内有会计利润时可计算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