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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执行加计扣除和免征增值税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04-17 16:11:14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生活服务业企业执行进项税加计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税政策,获得的收益已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请问专家,以上收益是否属于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0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 — 其他

因此 ,加计扣除和免征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87号文件的规定,此其他收益不符合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免企业所得税。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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