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些设备停用,按照会计准则,继续计提折旧,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事务所提出该项折旧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停用设备折旧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何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停止使用”应理解为“终止使用”。首先,若为“中止使用”,停用时间如何确定,是停用一个月以上,还是停用三个月以上。若从严格意义上讲,停用一天也是“停止使用”;其次,若停用就不再计算折旧,将导致税收上的折旧期不连贯,纳税调整过于频繁;最后,“停止使用”应理解为会计上的“减少”,不宜人为制造税会差异。因此,暂时性停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季节性停产、政府责令非永久性停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计算折旧,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