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19年以前未享受制造业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购进设备均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由于设备技术进步较快,公司拟对2014年以后购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进行税务处理,并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对2014年后购进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 ,符合国税发「2009」81号的加速折旧条件,预缴时没有享受加速折旧的,可以一并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5080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