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广东江门一家企业,拟计划2020年终奖金放在2021年1月份发放,1月份申报12月工资和2020年度奖金的个税,是否合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公司的2020年终奖在2021年发放,那么您公司2021年的年终奖就不能再适用以上方法计算了,年终奖的上述计算方法每年只能适用一次,也就是您在2021年年初使用了,在2021年年底就不能再使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