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现在省外分公司注销,省外分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应付余额全部是总部的,销售货物产生往来)当地税务局要求做营业外收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参照的法规条文是多少号文件,如果当地确认营业外收入,请问总部如何处理企业得税、法规条文是多少号文件。且省外分公司账上只有应付帐款和未分配利润这两个科目有金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如果企业所得税是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缴纳,原则是由总公司进行申报,然后再由分公司依据分摊数额在当地进行缴纳的。建议先到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个人理解如果分公司在注册地缴纳了这部分税款,原则总公司是不需要再进行申报汇总的。因为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先到总机构所在进行一下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