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您个问题:
我司是2016年5月1日前建成的购物中心,提供不动产租赁并进行物业管理,收入以租金和综合服务费为主,其中租金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 5%),综合服务费采取一般计税(税率6%)。综合服务费收入是为保障商场正常运营所收取的费用,包含管理费、安保费用、日常保洁费用、维护维修费用及公共设施设备用水用电等。请问:其中提及的电费由该司支付给供电局后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依据是什么?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提及的电费由该司支付给供电局后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在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等有形动产。”因而上述企业向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人所收取的水、电费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它类似有偿让售材料,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不能把企业收取的这部分水、电费理解成“因不是被用于本企业生产应税项目所耗用的货物”,而错误地引用《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并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第(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将企业对外收取的这部分水、电费所含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