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运输企业按上年营收的1%计提安全生产专项储备金。请问老师计提的安全生产专项储备金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上述计提储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