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2年投资A酒店占股30%,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因酒店历年一直亏损,截止2016年我公司对该项投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损失)1200万元,2017年我公司将酒店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权转让价1000万元。我公司201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2017年为查账征收。我公司2017年年度纳税申报时,在当年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了投资收益1200万元,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核定征收期间不应该存在税会差异,对我公司纳税调减1200万元存在争议。请问我公司该笔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非常感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核定征收是不存在税会差异的,而且在2017年转让,税法只认可您的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您的转让收入1000万元,您公司应确认转让损失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如您的1000万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的,税务机关会认可此转让价格,按此价格确认转让损失,此转让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