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物业公司, 现在我们管理的物业小区 小区内都有公共收益 比如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的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这些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关于增值税,因为要给厂家开具发票,有收入就要交增值税,这个问题不大,有争议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扣除?现在业委会提出异议,网上也有相关案例说明,这一块收入物业公司无权给缴纳所得税,因为从根本来说这一块收入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物业收取20%的管理费,这个管理费是可以并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的。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相关文件支持,不知道您那里有没有类似案例,有具体哪些文件可以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
收入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