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有差异,可能存在哪几种原因?如果差异为质保金,是否能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其政策依据和核验方法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建筑安装费用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有差异包括质量瑕疵,违约金等多种情形,已开具发票的质保金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请参考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