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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1号文

2022-07-06 17:25:0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建设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免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财税(2013)101号文规定,可以免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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