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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2022-08-19 08:05:34
提出如下问题:
甲企业采用存续分立的形式分立企业,甲原资产1.2亿元,负债1000万,实收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分立后存续的甲企业资产2000万元,负债166.66万元,实收1666.67元,未分配利润166.67万元,新企业资产1亿元,负债833.34万元,实收8333.33万元,未分类利润833.33万元。请问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有一条规定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个过程中生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为什么会涉及被分立企业股东股份支付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因此,您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变化,那么说明您公司的股份支付金额大于85%,为100%,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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