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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报废的资产在所得税中可以税前列支

2022-10-14 17:33:52
提出如下问题:
对于未到期提前报废的资产,在所得税中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废资料以备查。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参考哪个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参考以下安文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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