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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2022-12-07 18:03:08
提出如下问题:
A建安公司在异地(与A公司不再同一地级市)有一家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公司B,且B公司未在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备案,请问A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是否将B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汇总计税?如果A公司单独企业所得税单独汇算清缴后(就是不将B公司损益纳入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A公司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相关的税收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即使贵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即分支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由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简单地说,分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分行单独出具财务报表。
您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要考虑分公司B,如果考虑分公司B后还符合小微企业规定,那么此时您公司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参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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