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车2013年买的,当时未抵扣增值税,现销售可以按3%开具,享受简易计税减免1%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3〕37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项规定按照文件要求是从8月1日开始.8月1号起单位购买的自用轿车可以抵进项税额,但必须取得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能认证抵扣的.税率是17%.
因此 ,您公司如果是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车,且属于不能抵扣的情况,则可以按3%开具普通发票,享受简易计税减免1%,如果是购进应抵扣而未抵扣的情况,则不能按简易计税,只能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如果是2013年8月以后购进,则不用适用简易计税,只能按适用税率计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