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风险提示:1.您单位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为:(646580.53] 元 2您单位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第3列“不征税收入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为: [0]元,3根据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成的费用-调增金额异常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您单位当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并进行了纳税调减,请核实该等政府补助利得与表A105020、表A105040进行比对不征税收入在当年度的费用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1.您单位申报表A105020《末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第2列“
2.政府补助递正收入”账载金额本年为: []元; 2,您单位申报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4列“其中: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本年金额为:[646580.53] 元;3.您单位存在政府补助利得,但未填列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政府补助利得”,请核实。
请问这些风险提示如何核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应核实不征税收入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形成的费用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第3列
二、应将政府补助利得646580.53元填列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