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做了存续分立,针对分立的所得税涉税处理上,有以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中第六条第五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请问这个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该怎么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就是用股份支付的部分不低于全部对价的85%,比如100万买你的股份,90万我用股票来换,10万给现金,总对价就是100万。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