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老师
关联方公司给我们公司开具的软件使用费的分割单 我们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您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接受第三方的应税劳务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您公司可以凭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税前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