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需留存哪些备查资料?三年以上其它应收款坏帐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此,需要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必须在实际发生年度会计也同时做资产损失确认。
2、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