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刚开始拍买100亩开发用地,随后被政府收储30亩,剩下70亩按两个批复分两期开发,在开发期间又从政府拍回被收储的30亩(土地价与原不同),待70亩开发完断续开发另外30亩,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这100亩合并清算?如果可以,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什么材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需按以下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