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名下没有车辆,拟从上级公司调用一辆车,产生的加油、修理、过路、停车及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请问发生的这些车辆费用A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上级公司向下级公司提供了租车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车辆提供给下属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应与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或合同收取租赁服务费,并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依据租赁协议或合同、发票在税前扣除租赁费;车辆折旧费用不能在子公司列支,而应该作为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在母公司列支.子公司使用车辆发生的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可以据实在子公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