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根据文件规定拟定在近期对2023年出口货物,已做出口退税申报,未在税务规定的期限内收汇,拟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冲减,因为金额过亿所以请教老师对我司的前期退税款、对当期退税款和我司税收有什么影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收汇单据;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又不符视同收汇情形的,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申报纳税。出现下列3种情形的,税务机关不给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退(免)税的,在次月冲减原退(免)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冲减的,需要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3、 没有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的。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如果您公司的未收汇情况可以按视同收汇处理,那么不需要冲减,如果不能视同收汇,只能冲减,如果冲减月份的应退税小于应冲减,则当期应补缴交退税,其他没有影响。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