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港资合资企业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减资至注册资本500万元后,计划从全资子公司B公司分配利润,然后收回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股东股本金,请问老师,这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1、全资子公司B公司累计利润1000万元,因为符合税收政策加计扣除,没有缴交过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亏损600万,如果分配利润后,A公司和B公司是否需要合并报表,并将利润合并一起申报企业所得税?
2、申报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分配给股东,其中外资股东是中国香港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中法定纳税受益人,股息征税按5%税率?
3、A公司及外资方香港股东是否需要认定属于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的税收协定的纳税受益人身份?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1.A公司取得B公司的投资收益,依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企业所得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贵司的股东是香港居民纳税人,直接拥有贵司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3.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来确定受益所有人的条件是否符合,符合条件并且也符合国税函〔2006〕884号要求的条件,可以按5%计算税款。
请参考以上,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