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某人在A公司担任股东,认缴10万元,并未实际出资,占股比例20%,现在A公司由于债务问题被法院执行,请问,股东会受到牵连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公司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但应注意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未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未能按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为躲避债务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股东的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即便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加速股东的出资义务到期:一、公司破产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二、公司解散的,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三、恶意延期出资期限的,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躲避债务,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承担责任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