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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功能定位

2025-04-23 08:36:5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在整个集团中的功能定位为合约加工制造工厂,无研发功能,集团总部设有研发职能,负责提供新产品的配方,我司根据集团提供的配方,负责结合生产设备及生产环境,试生产,并进行批量生产,最终将产品销售给集团关联方,我司在新配方到产品落地批量生产的过程中会有试生产,及相关生产设备的技术性改造,类似本地化辅助研发活动,和本地生产效率的提高,如果符合研发加计扣除的定义,我司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我司具有辅助研发的功能,对我司合约加工制造工厂的功能定位是否有风险?税局是否会认为我司承担更多的功能,应该享有的更高的转移定价利润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情况可归属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个人认为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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