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主要经营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的政府运营服务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的中标项目。不同项目的合同期不同,当合同期满会重新投标,且有连续中标的情况(3+3年,或2+2+2年)。那么,对享受“享受三免三半减优惠政策的期限,如何解读?
优惠政策中“对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我司业务情况,是否不属于上述转让与受让关系?是要按合同期限的连续性或累计期限(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来计算吗?当我司有中标同一个项目合同时,是否不存在重复享受减免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于你公司业务情况,不属于转让与受让关系,应按合同期限的连续性或累计期限(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来计算。